理和
所谓“理和”,就是基督教从理论角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作为外来宗教的基督教与中国社会相和谐从中华文化的巨大包容性上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具体来说,“理和”就是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努力使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教牧人员和信教群众中逐步深人人心。要引导信教群众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到日常工作生活中,使一切行为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要把它融人到宗教活动和信徒生活中去,努力做“促和谐”的模范执行者和积极推动者。
“理和”还要更多地从内在思想层面人手,加强教会的神学思想建设,建立适应中国本土文化的神学体系,这是对党的宗教政策的呼应。只有今天神学思想建设的健康发展,才有明天健全的教会。神学思想建设应该成为教会发展的先行军。中国的神学思想必须在圣经研究和神学建设上有所突破,把基督教神学中关于和谐和博爱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充分结合,中国基督教界要依照神学中国化的发展思路,建立中国自己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体系,这是中国基督教教会生命持久的保障。加强神学思想建设和创新,不仅是中国基督教自身发展的理论动力,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要求。从具体工作上讲,学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直接体现了构建民主法治、安定有序、民族团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要求。因此,只有真正地从宏观理论角度和具体的方针政策相辅相成的两方面共同人手促进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制和
所谓“制和”,就是基督教从其自身机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基督教在中国,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其能否在中国社会生存发展的关键。“三自”爱国运动的伟大成就充分体现了“制和”,也体现了《决定》中要求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精神,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就是其从自身机制上的一次创举,从而使中国的基督教会走上了独立自主的新阶段,实现中国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基督教事业,使基督教成为中国人自己的宗教,其后不断完善发展并且积极服务社会,使得基督教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力量的一部分。
“三自”爱国运动从其外在形式上看,是中国基督教为了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采取的组织机制,如果从内在本质上看,则是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相适应的本土化进程方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从文化融合角度理解,任何一种外来文化,任何一种外来宗教,若想在中国生存并健康发展,都必须依存于这个国家,都必须服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融人千百年来生生不息,有着巨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中华传统文化之中。
“三自”爱国运动的核心思想就是爱国主义。基督徒作为公民首先要爱国,爱国才能爱教,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要求,“三自”爱国运动就是从民族精神角度使基督教这个外来宗教成为中国的本土宗教,从而开启基督教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三自”爱国运动的成就充分说明基督教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从其自身制度角度完成与中国文化乃至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中,让基督教的文化内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与中华民族 “和合”文化传统相适应;与新世纪时代进步的潮流相适应,不断地汲取中华文明的优秀成果,兼容并蓄,使中国基督教文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人和
所谓“人和”,就是基督教从社会和人的角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基督教推崇荣神益人,做光做盐,祈愿缔造一个和平与和谐的社会,教规教义中蕴涵着丰富的“和平”、“和睦”、“和善”的思想基础和道德资源,在圣经中“和谐”又常被称作“和好”、“和睦”与“和平”。基督所传的福音常被称为是“和平的福音”或是“和好的道理”,祈盼在上帝与人、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建立和平。
“人和”思想体现在社会层面上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基督教自身以及与其他宗教的团结与和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基督教界高举三自爱国旗帜,坚持联合礼拜方向,适当照顾原教派特点,制止各种以教派名义进行的非法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从根本上摆脱了外国教会的控制,成为本土宗教,并且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彼此的信仰和宗教习俗,严格遵守“彼此尊重”的原则与其他宗教保持着和睦团结的良好关系。其二,是基督教与全社会的团结与和睦。在基督教的伦理思想中,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相吻合的。丁光训主教提出的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的核心概念恰恰也是“和好”。这种神学思想使得基督教在中国社会前所未有地实现了较大范围和较深层次的融合,使在中国的基督教真正成为中国基督教。以上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人和”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大力提倡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宽容谦和,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这就需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教会负责人以及一般信教群众充分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消除误解,建立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各自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信仰上不歧视,荣辱与共,肝胆相照。同时,还需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平时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长期贯彻下去,加强合作,关心解决信教群众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的困难,使他们时刻都能感受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得广大信教群众能自觉地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进而自觉形成抵制各种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基督教界还应积极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因为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全体人民行为的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无论他是否是信教群众,都应该以此作为与人相处、与社会相处的准则。特别是对于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来说,更应该将社会主义荣辱观融会到日常活动当中,积极服务社会,投身养老、医疗、赈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在各条战线上做出对社会有益的贡献。在宗教界形成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良好氛围,从而保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来源:《中国宗教》